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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学院财务报销补充管理办法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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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5-26
来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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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报销流程,提高报账效率,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最新政策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工作情况,现对财务报账相关事项,作如下补充规定:

一、报销材料要求

1.发票及票据

发票必须为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,内容完整(含开票单位、纳税人识别号、项目名称、金额、开票日期及印章)。电子发票(机打发票)、定额发票(手撕发票)均可。

2.付款截图

所有报销须提交付款截图:支付宝支付账单截图或微信支付账单截图,付款金额须和发票金额保持一致。

3.分类补充材料

差旅费:需附《出差审批单》、高铁火车票(纸质票或电子票)、住宿清单及会议/培训通知。

物品购置费用:涉及实体物品需提供资产入库单(出入库流程审批单),单价800元(含)以上或总价2000元(含)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。

会议费/培训费:需提供会议/培训红头文件、通知、《教育学院教师出公差补贴费用表》《因公出差备案审批流程表》及新闻稿。教师外派参加会议培训,请先按照《教育学院教师外出学习(参会)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中的要求提交材料后执行报销程序。

学术合作交流费用:除了提供费用清单和收款人信息(姓名、开户行、银行卡号),还需提前提交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申请表》和活动新闻稿。

学生活动经费:学生竞赛、社会实践等费用需附活动方案、参与名单、现场照片及新闻稿。

其他费用的报销,参照以上标准提供配套报销材料。

二、审批权限及流程

1.分级审批权限

党建经费、分工会经费、学生经费(许昌校区)由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;设备维修及教学材料费由教育学院副院长审核;教师发展、科研及学术交流、实习实践及校企合作由教育学院院长助理审核;学生经费(郑州校区)由教育学院党总副支书记审核;行政办公经费由教育学院院办公室主任审核。

创收经费、所有的专项项目费由教育学院院长审核,并对以上所有项目实行学院内部终审。以上项目中,单笔≧1000元,须向教育学院院长报备后再执行项目,否则原则上不予审批。

2.线上审批要求

通过学校财务系统提交的电子审批单,报账人按要求需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完整报销材料(纸质报销材料单独提交)。

、报销时效与责任

1.报销期限

原则上费用发生后1个月内提交报销,跨年度票据(12月31日后)不予受理。

2.责任追究

对虚假票据、重复报销、超范围报销等行为,一经查实,追回资金并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
票据粘贴标准

票据粘贴使用A4纸打印票据粘贴单,票据缩放平铺粘贴,分类清晰,注明单据张数及单次报账的总金额。粘贴票据时,票据位置不能超过左侧和下方黑框线条。如有疑问,可咨询院办公室行政秘书。

报账票据粘贴单范示图:

 

五、附则

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未尽事宜以学校财务处最新规定为准。本规定试运行期间,如有条款和学校要求不一致,以学校上位条款为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制定时间:2025年05月08日